相关问答
夫妻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如果是动产,你可以起诉要求分割所得不动产是不能卖的,没有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处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除非房管部门受到欺骗哪种情况协商不成的,都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这一规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赠与他人应认定全部无效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 举个例子,出轨方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且通常配偶方也不知情,而“小三”作为受赠方无偿取得财产,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此种情况下,只要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出轨方的赠与行为不予追认,该行为即侵犯了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利益,是无效的,无过错方当然有权要求“小三”归还受赠财产。
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各共有人协商一致后才能处分,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属无权处分,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另一方面,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认定处分行为无效又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上述处分行为一般应认定无效的同时,规定应当维护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例外,可以不认定为无效,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财产的共有人赔偿。(《意见》第89条)在因上述纠纷提起的诉讼中,法院通常会追加处分该项财产的共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如主张处分时已经过原告同意,则应对原告已同意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擅自处分的事实被认定后,被告(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如主张他是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举证责任便由被告负担。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意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6人已浏览
94人已浏览
164人已浏览
2,66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