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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查封单位提出房产解封申请。样式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贵院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的查封。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与因(案由)一案,向贵院起诉后,在诉...
法院查封房产的情形如下: (1)恶意转移或者变卖房产; (2)诉前保全; (3)执行案件时,暂时没有履行能力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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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人民法院对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账户不能查封冻结扣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关于不能冻结扣划的存款种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三十条进行了大体的概括。其明确列举对下列账户和款项,不得冻结: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2、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 3、封闭DK专用账户(在封闭DK未结清期间); 4、商业汇票保证金; 5、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 6、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 7、社会保险基金; 8、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9、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 10、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 11、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
关于要求查封债务人资产的回答为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债务人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冻结或查封债务人的财产。该法律程序就是“诉讼保全”。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明确查封的财产金额、名称。同时,债权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与保全金额等值的财产作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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