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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公司不能作为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一、如何认定侵占罪?认定本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分别是: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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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4.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认定单位是否构成犯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1、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是否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定。单位决策机构产生公司意志,指挥公司行为的实施,任何公司成员在公司业务活动中应根据决策机构决定实施的行为视为公司行为。2、是否在单位名下。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是认定公司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并非所有以公司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公司犯罪。3、行为是否在单位成员的职称活动范围内,或与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单位只负责经营范围内或与经营相关的活动范围内的行为。
1、认定侵占罪,要准确认定其犯罪对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指代为保管的财物、拾捡他人的遗忘物、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具体来说: (1)代为保管的财物,包括: ①受他人委托,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 ②无因管理。 ③依照有关规定而保管,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财物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 ④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①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 ②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③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2、为了更好地人认定侵占罪,要注意与盗窃罪相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侵占罪主要是对他人遗失物、埋葬物的一种非法占有,在这点上就与职务侵占罪不一样了。而从犯罪主体上来看,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要更为特殊一些,如果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那通常就不能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从主观上分析,侵占罪属于典型的故意犯罪,而在过失的情况下就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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