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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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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具有公私混合法性质。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行为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利益,是国家为自身需要而作出的强制性干预结果,尽管也有因无形损害而对受害人提供慰藉的需要,但更多的是国家为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预防的需要,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公法性。但惩罚性赔偿毕竟包含着为受害人提供慰籍性救济的一面,其主体双方本身地位平等,并且赔偿金又是支付给受害人的,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私法性。
消费者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在法律里面是怎么定义的?我国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进一步延续和强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将赔偿金额由原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提高至三倍,并特别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
一般情况下,侵权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如数赔偿,即被害人损失多少赔多少。19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规定了双倍赔偿原则。 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只有确认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了欺诈行为,且该欺诈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消费者可以在实际损失以上要求增加赔偿。多出的赔偿数额是对经营者的惩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消费者不仅有要求赔偿的权利,而且有惩罚经营者的权利。但增加的赔偿数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数额。这就是所谓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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