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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般在1%-1‰之间约定;违约金按房价款的总额计算;消费者没有损失不能成为开发商免责理由; 2、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都要依...
延期交房违约金首先应当按照购房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计算。如果对此没有约定,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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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数额和计算方式赔偿,最高限额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2.没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即可按照协议来确定; 3.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还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计算。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根据以上规定,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若认为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开发商延期交房带来的损失,则可以“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 关于违约金,一般是有约定就遵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根据法律规定主张相应的违约金。
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以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为起算点,以实际交房日为止算点。关于违约金的起算点问题,应认为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日为违约金的起算点,即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之次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这里存在三种情况: 1、如果出卖人尚不具备交房条件而提前交付房屋,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其民事责任也由出卖人承担; 2、如果在约定的交房日后,仍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更应由出卖人逾期交房责任; 3、如果出卖人虽不具备交房条件,而买受人实际接受了标的物,则出卖人已经完成了交付商品房的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即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约定过高或过低的,则依照解释的规定(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可以予以调整;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和损失赔偿额的,则按照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同地段的租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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