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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修外观损坏车辆的,应当登记送修人明及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发现有后逃逸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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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不准违反规定在车辆上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一)不按规定停车的;(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四)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五)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六)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定行驶的;(七)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八)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九)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十)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十一)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十二)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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