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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人须为继承开始时的生存之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因此,已死亡或未出生的人无继承资格。 2、继承人须为位居继承顺...
遗产继承的条件有: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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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人须为继承开始时的生存之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因此,已死亡或未出生的人无继承资格。 2、继承人须为位居继承顺序者。根据我国规定,并非所有有继承权的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应按先后顺序分别继承,顺序在后的继承人须在前一顺序无人继承时,方可继承。 3、继承人须为未丧失继承权者。虽然继承人有继承能力,又位居继承顺序,但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就可以享有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时,继承人则丧失其继承人的地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继承有以下条件: 1、继承人主体适格。即能够作为继承人的必须是于继承开始时间生存的人,且继承人须未丧失继承权; 2、分割的财产应当以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为限; 3、继承的方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4、遗产继承的其他条件。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继承人须为继承开始时的生存之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因此,已死亡或未出生的人无继承资格。 2、继承人须为位居继承顺序者。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并非所有有继承权的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应按先后顺序分别继承,顺序在后的继承人须在前一顺序无人继承时,方可继承。 3、继承人须为未丧失继承权者。虽然继承人有继承能力,又位居继承顺序,但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就可以享有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有《民法典》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时,继承人则丧失其继承人的地位。 胎儿虽然是有继承权,但是具体是否可以继承遗产还得等到孩子出生决定,如果胎儿好好的生下来,那么就有继承权,但是如果胎儿是死胎的情况下,那么该胎儿是没有继承权的,那么给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会由别人的继承人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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