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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 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2.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按浏政发〔2008〕12号文件“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市征拆办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帐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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