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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
医疗事故能申请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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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与其他司法鉴定一样,均属“鉴定结论”这种证据。这种证据经过庭审的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先决条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其行为确有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要求医疗事故纠纷的申报后,应当提交医疗协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医疗协会组织鉴定。
再次鉴定的申请,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结论,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请求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给予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 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 3、必须是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提起由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书时,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及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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