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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由谁行使,根据刑事诉讼法,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
刑事诉讼法及刑诉解释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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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由哪个机关行使, 1.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判处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本院核准。 2.对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本院判决的和涉外的除外)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仍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3.涉港澳台死刑案件在一审宣判前仍须报本院内核。 4.对于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已获得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外,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在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 2.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6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当年为了加大惩治犯罪力度,最高法曾经将死刑核准权下放部分省高院但是2007年又收回可以说死刑核准权是由最高法收回的。
审判权,是指审理权和裁决权的合称,它是法院所专有的一种排他性的基本权力,除法院之外其他任何机关不享有这种权力。对此,各国皆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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