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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
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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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原则规定:1、医疗康复待遇(含医疗待遇[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留薪期内待遇和康复待遇。其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伤残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根据需要]);3、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致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承担]到退休年龄退休的除外! 工伤赔偿具体数额因伤残等级不同(需鉴定确认)、个人具体情况不同(如工资、被抚养人)、各地情况不同(如经济发展不一、平均工资水平等)而不同。
工伤生育处按照局党委统一部署,在前期梳理岗位风险的基础上,召集各岗位业务骨干,对前期梳理的8个方面的岗位职责与权限、主要风险及表现形式、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及防范依据、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人等项目重新进行了梳理。对部分主要风险及表现形式描述不准确、不规范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对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初审等个别风险级别设定不合理和风险较低的岗位进行了重新核定。特别是针对重点岗位的职责与权限,认真查找了存在的主要风险及表现形式,新确定了部分经办环节存在的风险点,并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规定和防范依据,采取规范流程、全程留痕等内控防范措施,进一步增强了业务经办工作的安全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行使变更权,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只要符合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的变更请求。 即使用人单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劳动者达成了协议,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赔偿不足弥补因伤害所造成的损失时,法律应赋于劳动者撤销或变更协议的权利,但在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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