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这取决于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发现有犯罪事实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被判处刑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无罪释放犯...
判处三个月以上可以留在拘留中心。交付执行刑罚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法律文件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剩余刑期超过三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是的。 2、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进看守所就涉嫌刑事犯罪,应当判刑的。
刑事拘留已成为逮捕措施。调查人员到拘留中心宣布,并要求嫌疑人签署逮捕证书。刑事拘留和拘留地点在公安局拘留中心,逮捕后拘留地点在公安局拘留中心,但拘留中心和拘留中心的设置地点往往在同一医院。《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犯罪; (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三、可能破坏、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可能进行报复; (5)试图自杀或逃跑。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质、情节、认罪和处罚是否可能发生社会风险。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当事人被关到看守所的,应是因被刑事拘留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正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物时间最长为37天;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但是,这五到六个月只是一个可能的时间,具体的时间可能较短,如果存在检察院退查等特殊情况的,则所需要的时间还会更多。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75人已浏览
435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3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