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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的清算顺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算顺序如下:(1)破产企业支付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支付税金(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按偿还顺序分配,前顺序债权全部偿还前,后顺序债权不分配。破产财产不足偿还同一顺序债权的,按比例分配。
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九章规定的程序;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程序。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一、成立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的清算组应当由组成,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二、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三、通知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四、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1、清算费用;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3、应缴纳的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五、公司财产分割。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分配)六、注销执照。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破产清算偿还程序: 1)首先支付破产费用. 包括:A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B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C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4)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同时《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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