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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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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二)任免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三)依照,提出向国有控股的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国务院,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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