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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现自诉案件的性质不再符合自诉的要求时,一般会转化为公诉案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1、如侮辱、诽谤罪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危害到国家利...
公诉转自诉案件范围为:故意伤害案件;非法侵入住宅案件;侵犯通信自由案件;重婚案件;遗弃案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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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人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案件中,自诉人有权申请撤销案件,有权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申请获取证据和传唤证人,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和鉴定人提问,有权参加法庭辩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时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证据是案件审理的灵魂,是案件胜败的命脉。作为自诉案件,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举证责任完全在原告一方,独立执行控诉职能。因此,原告的举证在案件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一)故意伤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遗弃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上八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其实只要就是指那种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同时被害人又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重婚案、遗弃案等等。此时既然属于了自诉案件,那肯定就需要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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