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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使用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一旦受送达人同意以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诉讼文书,并自行提供了接受送达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将诉讼文书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即视为送达已经完成并发生相应的送达效力。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
背书是一种重要的行为,因此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必须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1、记录背书签名和日期。背书人签字是确定背书债务人地位及其担保责任的依据,因此是绝对应的记录。至于背书日期,是相应的记录事项。如果背书没有记录日期,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记录背书人的名字。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中记录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记载禁止背书。指背书人将记录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原背书人将对所有依此取得汇票的当事人,包括未来的背书人、背书人和最终持票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只对直接背书人承担责任。4、背书时使用粘单。《票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附上粘单,粘在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字。5、不得记录背书的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背书中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有条件的背书和部分背书。
电话送达有效。主要有以下六种方式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电话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公告送达。6、转交送达。电话委托可以认为属于一种口头委托合同。口头委托代理权“书面委托代理的对称”,以口头形式委托授权的代理,口头授权形式灵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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