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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股权质押类产品本质上属于信贷资产类产品(融资),股权质押只是这类产品的担保形式;而股权融资类产品是指将募集资金融资到股权或收益权当...
1、按大类来分,企业的融资方式有两类,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所谓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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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减少其抛售股票的动力。 《规定》明确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此外,为保持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担保物的信用,《规定》还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并且明确了用于交换股票的安全保证措施,防范债券的违约风险。 《规定》要求: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在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时,如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企业有两种基本的融资模式:一种是债务融资;另一种是股权融资。1、拟受资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成立后的持续经营时间应在三年以上。公司成立后停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其他原因中断主营业务的,持续经营时间应当日起重新计算持续经营时间。3、拟融资企业注册资本已全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作为出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重大不确定性。4、企业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5、近两年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六、近两年主营业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在过去一年内没有发生变化。7、公司业务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横向竞争或不公平的关联交易。8、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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