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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或者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
不是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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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姥爷与姥姥于1992年由我父母接到我家共同居住,1997年姥爷去世后,剩下我姥姥与我们同住,2003年我们全家搬到另一个城市定居,母亲每年回去照顾老人几个月,由于我母亲现在年事已高(61岁)且身体不好,无力照顾老人,想将老人送到养老院,我姥有三个儿子,但都不在身边,他们之中有两人偶而去看望老人,平均一年一两次吧,另外一个儿子,七、八看未照面了,我们可以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或是养老院的费用)吗?老人的三个儿子分别在三个城市,且都不在老人生活的城市,如果需要起诉,应由谁起诉,到哪个城市起诉?我们需要准备什么样的相关材料?盼回复,!社区网友mingli一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和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规定老人的子女都负有支付赡养费的义务。二根据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和第四十三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起诉。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可以在任一被告人住所地法院起诉。
鉴于,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为每个子女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所以你们私下约定的由一个人单独赡养老人的约定因违背法律的上述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也不会被公证!综合你的描述,本律师建议对于老人还是由你们几个子女共同赡养,如果长子不同意而不尽赡养义务,则其他子女或老人可以向他依法主张权利。但这一切都应建立在老人应当持续被自己的子女赡养的前提下!鉴于你家的情况,简而言之,日后老人去世,没有遗嘱(口头的不算)的话,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一定会因为自己的行为,而承担少分或不分得遗产的法律后果;相反,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在保留必要的赡养证据的情况下,会多分得遗产的!作为子女不应也不能将获利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百敬孝为先,家和万事兴,望你们以老人安享晚年为重、以家庭和睦为重
1、是的: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的规定,子女属于年老父母的赡养义务人之一,应该尽赡养义务; 2、根据本法第75条的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七十五条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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