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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优先股股票是指持有该种股票股东的权益要受一定的限制。优先股股票的发行一般是股份公司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和需要,且在票面上要注明“优先股”字样。优先股股东的特别权利就是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以固定的股息分取公司收益并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分取剩余资产,但一般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其具体的优先条件必须由公司章程加以明确。 现你的情况描述不够全面,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当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清算时,优先股在普通股前后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后,公司债务清偿按下列顺序进行:(1)有限公司债务清偿、破产工资、医疗、残疾补贴、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支付给职工的补偿;(2)有限公司债务清偿时,破产人除上述规定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有限公司债务清偿时,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公司债务清偿。同时,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优先认股权是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增加资本时,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给予其在指定期限内以规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股的权利。该权利产生的目的在于保证原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控制权不因资本的增加而受到削弱。优先认股权可以转让、买卖,也可以放弃。买卖优先认股权的价格,由股票市场上该种股票的价格、新股的发行价格和认购一股新股所需的优先认股权数三个因素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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