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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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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证变更申请人准备好:相关的申请变更材料之后,向村委会提出宅基证更名申请; (2)农村宅基证变更申请人向辖区国土所提交申请登记材料,材料齐全后,国土所出具《受理回执单》,加盖国土资源部门公章,交由申请人签字; (3)等待国土资源部门分级审核; (4)审核通过之后,完成宅基证更名,下发新的宅基证。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因买卖或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具体而言,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房屋继承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证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加盖有县、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改变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地基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收原件复印件);3、房地产权属证书;4、变更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二)宅基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房地产权属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房地产界址、面积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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