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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窃多少钱会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盗窃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标准。如没有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就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院、公安...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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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和盗窃罪同属侵财型犯罪,从犯罪构成理论分析,犯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同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方面都是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以上三个要件完全相同,区别在于客观方面被告人究竟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 1、诈骗罪的骗取财物是指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将财物交与被告人占有、使用或保管。被告人从而达到对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2、盗窃罪的秘密窃取则是乘他人不备之机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发现的方法,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1、主体要件不同。抗税罪只能由个人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而偷税罪的主体则包括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偷税罪则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单位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3、犯罪标准不同。抗税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构成,而偷税罪必须是偷税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受欺骗者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而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受骗者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行为或意识时,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诈骗罪。所以,处分行为和意识的有无,划定了诈骗与盗窃的界限。本案中,田某自始至终没有处分车辆的意思表示。首先,在去往县城的路上,田某虽然将车辆交给王某驾驶,但车辆仍在田某的掌控之下;其次,田某虽然默许车钥匙由王某保管,但田某的意思也仅是其二人在洗澡期间由王某保管车钥匙,洗完澡,二人一起驾车离开,此时田某也没有处分车辆的意思;再次,当王某对田某说要到车上拿烟时,田某认为王某拿烟后会立即回来,其想不到王某会驾车离开,即在田某的认识里没有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因此,不能理解为田某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此外,本案属于骗盗的情形,欺诈与盗窃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相互交错,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的前提是要分清案件的主行为与从行为。所谓主行为是直接导致财产脱离合法控制的行为,其对整个案件的定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从行为虽然在行为人的整个行为中起条件、手段的作用,但并不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本案中王某确实使用了一定的欺骗方法,但欺骗行为在整个行为中处于从属地位,作用是为偷开走田某的车辆这一主行为制造条件、创造时机。王某趁被害人田某不备,将车开走并销赃,其实际取得财物的方式(主行为)是秘密窃取。综上,犯罪嫌疑人王某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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