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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书面审查还是开庭审理如下: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
1、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2、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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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听证方式审理类似于开庭审查,执行听证程序。
行政复议一般是不开庭审理的,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因此,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第一审程序必须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因此,第二审程序可以书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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