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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到六个月。案件简单的经历时间会更短,案件复杂的时间会更长。《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各阶段的拘留期限:【拘留批捕阶段】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员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长审批时间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需要继续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则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逮捕后的侦查阶段】第一百五十四条【逮捕后的侦查拘留期限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长期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和复杂的案件。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检察阶段】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法院审判阶段】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至六个月。案情简单的经历时间会短一些,案情复杂的时间会更长一些。
一般四到六个月。案件的简单经验时间较短,案件的复杂时间较长。《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各阶段的拘留期限:拘留批准逮捕阶段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流动犯罪、多次犯罪、合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需要继续调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不得批准逮捕的,可以在第一百五十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批准的期限内。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不能侦查结束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逃逸犯罪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结束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检察阶段】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法院审判阶段】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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