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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存在“不予批准逮捕”问题。对此,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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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x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 电话: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月xx日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XX市XX区看守所。xxxx年x月x日申请人依法见了胡某,胡某称他在xxxx年x月做过开颅手术,现在颅内产生了积水,头经常疼痛,左肩肌肉萎缩,左腿颠簸且半身僵硬还需再次手术,生活自理极其困难,病情在不断恶化。申请人认为基于胡某特殊的身体条件,对其不适宜继续羁押,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从维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胡某。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1、应当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3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①不符合上述应当或可以逮捕条件的; ②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可以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4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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