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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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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二)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二)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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