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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收回是我国保证死刑的准确适用而设置的一项特别程序。为了更好地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作用,减少死刑复核权下放后带来的一系列负面效应,最近,...
最高院已正式组建了3个专职死刑复核权的刑事审判庭,每个新增刑庭的主要负责人已上任,从全国各地方法院抽调的300余名法官也已先期到位。死刑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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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权进行收回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对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刑事方针具有积极意义。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权如何收回,该《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20年来我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做的最重大的改革。 1983年9月,考虑到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我国立法机关对法律作出修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鉴于这一做法遇到了司法实践上的难题,加上个别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出个别错案,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修改刑法时均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应当改革目前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有关法学专家评价称,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对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刑事方针具有积极意义。
最高法院有权审查死刑,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正式收回死刑核准权 2、死刑复核权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权利。是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权限。死刑核准权一直就在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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