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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受让人,就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财产权部分或全部的转让而达成的协议。转让著作权合同转让的只能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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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协商订立。 2、著作权转让书面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七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关于著作权转让法律制度,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所作出的规定有所不同。英、美等国视著作权为著作财产权,主张著作权可以全部转让。如美国《著作权法》第201条规定:“版权所有权可以全部或部分通过任何转让方式或法律的实施来转移。”英国《著作权法》第36条第3款规定,著作权的转让(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以书面为主,并须经著作权让与人签名盖章。所以,在英、美等国看来,著作权无异于个人动产所有权,可以通过贸易的方式来转移。法国、日本等国也主张著作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作者可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对其作品所拥有的权利。”但是,法国、日本等国理论上采取的是二元论学说,它们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能够转让的是财产权,而著作人身权由于其不可剥夺性永远保留在著作权人手中。突尼斯等国则主张著作权可以转让。德国是主张著作权一元说理论的国家,认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体,由于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则著作财产权亦不能转让,该国著作权的利用采取使用许可方式。
著作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包含下列主要条款: 1、作品的名称。名称要求准确无误。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间。 3、转让价金。转让价金是转让人因转让权利而应获得的报酬。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交付转让价金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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