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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
有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如何确定单位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范围,以及怎样区分个人实施和单位实施的合同诈骗罪,值得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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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有些。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欺诈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该单位也可以作为合同欺诈的主体。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欺诈公私财产2000元以上;个人欺诈公私财产超过3万元的,属于巨额。个人欺诈公私财产超过20万元的,属于欺诈特别巨大。(1)以虚构单位或者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无效账单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书担保;(3)无实际履行能力,诱使对方继续签订、履行合同;(4)收到对方支付的货物、付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5)以其他方式欺骗对方财产。
单位共同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出于共同的故意而实施的合同诈骗罪。单位犯合同诈骗罪,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实施合同诈骗;二是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合同诈骗。在第二种情形中,相对于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单位属于特殊主体,即属于身份犯。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实施犯罪,以身份犯所犯之罪定罪量刑,因此单位与自然人实施故意犯罪,应以单位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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