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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一方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发现一方毁损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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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以下几种情形处理: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2、离婚时,一方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以下这些: (一)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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