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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
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会补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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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丢了,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如当初没办过结婚证,是补办结婚证。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如当初办过结婚证,是补领结婚证。 “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补办流程: 1、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仍在存续(当事人离婚或已经丧偶的不予补发)。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后到区民政局结婚登记处提出申请,经工作人员初审; 2、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补领结婚手续; 3、颁发补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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