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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婚姻不是无效婚姻,而是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
胁迫结婚是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结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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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胁迫的婚姻关系一般不是无效的。因为胁迫结婚,可以申请撤销,属于可撤销婚姻。 2、这种胁迫,可以是一种暴力上的威胁,也可以是一种精神上的要挟,如以揭露当事人的隐私为要挟等等。注意:只有受胁迫一方有权提出撤销申请,一年之内提出申请有效。
被胁迫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是可以撤销的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了三种无效婚姻的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原因只有这三条,不能随意扩张。无效的原因消除之后,不得再主张婚姻无效。主张婚姻无效的,向法院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构成胁迫须具有下列要件: 1、须有胁迫的故意。 2、须有胁迫行为。 3、须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受胁迫人之所以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因为胁迫行为致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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