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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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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公安机关接到职务侵占的报案后,会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侦查结束将案件材料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法院依法审判。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应符合四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4、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立案之后,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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