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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具体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连...
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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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承担担保责任。分为连带担保责任和一般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建议签订担保合同时,务必想清楚自己想承担的到底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责任保证,因为两者的保证责任相差挺大的。
担保人承当责任的方式、范围和期限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决定,一般来说,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担保人对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都有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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