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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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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18条之规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规定,犯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类犯罪一般是共同犯罪,成员之间有分工,作用及其他情节不同,可能影响到每个人定罪量刑,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帮助。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既遂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在生产、贮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造成爆炸、火灾后果的,则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这时的爆炸、火灾发生自然会使易燃易爆设备遭受破坏,但这种破坏不是行为人的行为直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所导致,而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烧、爆炸而间接产生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烧、爆炸乃是易燃易爆设备发生破坏的直接原因。如果行为人直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致使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燃烧、爆炸的,则应以本罪论处。这时的破坏是行为人的行为直接所致并由此成为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燃烧、爆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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