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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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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携带凶器抢夺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为犯罪携带其他器械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劫,但有证据证明器械不是为犯罪做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故意随身携带凶器显示,能够被害人发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劫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抵制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暴力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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