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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人有期限。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
1、连带担保人有期限,一般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的,不得超过主债务履行期限,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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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一般分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务清偿期到期时,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要求债权之前是没有权利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务清偿期到期时,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借款合同没有注明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按照商业惯例推定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通过您的描述我觉得您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不用担心,约定还款日为2009年得5月24日,保证期间只到2009年11月24日,现在早就过了保证期间了。不过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到2011年5月24日此债权人仍然不向法院主张债权的话,这位老兄就要丧失胜诉权了。
有。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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