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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定期沟通和分析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情况,协助配合解决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重大...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损坏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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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有关布设方案的要求。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可以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防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因地面沉降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受灾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装置的,由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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