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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
工程建设标准审批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临时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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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 2.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工程建设的强制标准:(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标准(2)工程项目规划、调查、设计、施工、检查等是否符合强制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标准的规定(5)工程项目采用的指南、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标准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事故时,应由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参加的工程事务报告应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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