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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当事人应如何应对?

2024-11-16
在公诉案件中,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且该决定已经审查通过,那么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将不起诉决定书送交被害人。为什么人民检察院需要将不起诉决定书送交被害人呢? 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某种危害后果,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及时了解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情况。这也是人民群众监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是否合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如果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他们可以从收到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的那天算起7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该案件。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被害人的申诉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作出起诉或维持不起诉的决定,并将决定告知被害人。如果被害人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过复查后仍然维持原来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而且认为司法机关应当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那么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如果该案件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并且被害人据有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那么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将有关案件的材料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以确保法院的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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