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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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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任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扩展资料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具体情形如: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丈夫欠债妻子是否有责任还,需要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 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前两天这个问题也困扰了我,我也一直关注,经过多年的很多人的努力,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意思如下: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同意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三、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由夫妻共同承担四、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由债务人承担这表示在你们婚姻期间,如果对方背着你以共同名义举债,你可以有权不承担相关债务。而且过去去证明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据是要负债人提供,现在也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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