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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辞去任职的公司职务,以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未注销出资证明书等情形下,股东离开公司仍保持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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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辞去任职的公司职务,以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未注销出资证明书等情形下,股东离开公司仍保持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在股东辞去任职的公司职务,以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未注销出资证明书等情形下,股东离开公司仍保持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一种指,股东辞去公司内部的职务,例如董事、总经理等,但股份并不发生改变。如股东不是因为这些公司内部身份,而获得股份的,在股东辞去上述职务后,仍可以保留股份,享受股东权利。另一种指,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名义上股份仍属于该股东。如协议中,未有代为持股的规定,受让人都可要随时要求出让人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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