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
例如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一拇指末节1/2缺损、软组织内异物滞留等等。 综上所述,可以得知,医疗事故登记的划分是按照身体损害程度划分,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非法行医导致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即对于没有主体资格的从医人员,造成患者伤害的,仅构成侵权,要赔偿患者损失,如果情况严重时,该非法从医人员甚至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赔偿义务人对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具体赔偿范围: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自然属于非法行医。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5人已浏览
204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28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