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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
一般采取当事人举证的原则。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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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xx,男,汉族,出生年月:1971年3月29日,住址:河南省xxx县司寨乡尹柳洼村2894组2号,联系电话:135xxxx4630.请求事项: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被告河南统领钢构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成林在新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出险后的理赔手续及新华保险公司安排申请人在xx省人民医院所做的五级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证据存放地址:郑州市花园路65号航天大厦新华人寿河南分公司。证据持有人联系电话:132xxxxx078(新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xx及河南xx钢构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贵院现已受理,因客观原因,申请人及代理人无法调取被告被告河南统领钢构有限公司为申请人xx在新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出险后的理赔手续及新华保险公司安排申请人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所做的五级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该证据对确定本案当事人有关键作用。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该证据。 此致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年月日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人为:当事人和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期限为: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调取证据的方式为:书面提出申请。切记,口头申请不会被受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性,比如:证人生命垂危;具有证据作用的易腐败变质的物品。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如:易于灭失的痕迹。对于上述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申请人:(贵州XXX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851-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董事长),电话:(13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调取南明区国税局关于XXXXXX号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情况。) 事实和理由: (2007年3月5日,申请人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向申请人购买网吧用电脑50台,单价2600元。李四于收货之日付款50000元,余款自收货之日起半年内支付。 2007年3月8日,申请人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电脑及XXXXXX号增值税发票,李四签收并足额付了首付款。后据申请人了解,李四已经将该发票用于其它公司抵扣了增值税。) 为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申请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望予准许为荷。 此致 (南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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