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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车牌在外地丢失,驾驶员应赶回车辆上牌地补办号牌,或将相关材料寄回,由亲戚、朋友代为办理,收到补办号牌并按规定悬挂后,方可上路。如果不补办就上路的,视为无牌上路,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如果车牌在外地丢失,驾驶员应赶回车辆上牌地补办号牌,或将相关材料寄回,由亲戚、朋友代为办理,收到补办号牌并按规定悬挂后,方可上路。如果不补办就上路的,视为无牌上路,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免予罚款处罚。(一)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二)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该机动车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三)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四)机动车注册或者变更登记后已满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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