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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
异地拘传是拘传的一种。拘传的法定程序: 第一百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拘传到案后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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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已明确,“对于罪行较轻、真诚悔罪、证据稳定的,可以不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这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相对于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其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制性相对较弱,因此,对于不宜采取逮捕、拘留强制措施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这既可以尽可能少地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又可以达到讯问的目的,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现有规定明确异地拘传不合法,导致对异地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不能实行区别对待,一律先拘留或逮捕,这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相悖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为进一步细化操作,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第三百一十三条同时规定: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的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异地可以拘传的,但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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