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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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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抗诉条件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民事抗诉的程序。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提请抗诉、抗诉、出庭。 1.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来源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 2.立案。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立案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3.审查。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原则上不应当进行调查。 4.提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5.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6.出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1宣读抗诉书;2发表出庭意见;3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予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可以提供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律文书及申诉材料、相关证据、身份证明等到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接收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后,会及时审查材料,作出相应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当事人;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还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理由。 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抗诉案件的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提请抗诉、抗诉、出庭。《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了行政抗诉的条件:(1)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3)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4)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5)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6)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7)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8)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9)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10)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11)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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