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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
乡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社会治理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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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并告知会议内容。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设立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专柜,对村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统一保存,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安全和有效利用。村务档案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方案,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二)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前款第三、四、六项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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