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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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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对于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内只要遵守缓刑的有关法律规定,不从事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在原单位从事原工作、结婚、旅行等是可以的。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而且,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为严肃缓刑的考察执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工作。对缓刑考验期已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并有认罪、悔罪态度,工作表现良好,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调动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报经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被缓刑的罪犯没有再犯新罪也未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限制: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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