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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根据如下情形确定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即除了法律规定由上级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该由基层...
1、基层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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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级别管辖怎么确定:(一)基层人民法院《》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的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六机关规定》第5条)一人犯数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级别管辖怎么确定:(一)基层人民法院《》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的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六机关规定》第5条)一人犯数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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