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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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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纠正措施,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有此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要是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单位负责人员。 2.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消防管理法规主要是国家有关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为保障消防安全所作的规定。如《消防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监督机构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经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的改正通知后,仍拒不执行,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3.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后果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等情形。根据刑法规定,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即对构成本罪具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具体工作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国人民与火灾斗争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我国对消防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管制,专门制定《消防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等消防法规,其中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关,消防监督机关发现重大火灾危险时,应立即向被检查的机关或居民及上级主管机关发出《火灾危险整改通知书》,通知机关的防火责任或公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危险,及时通知消防监督机关。每个单位和公民都要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认真做好消防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然而,一些单位和公民单方面追求经济效益,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并通知消防监督机构采取纠正措施,拒绝执行。因此,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严重破坏消防监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损失。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纠正措施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1、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2、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纠正措施拒绝执行。行为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收到消防监督机构采取纠正措施的通知,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会成本罪。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和严重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严重的结果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话,就不会成本罪。严重后果,通常是人身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相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指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包括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一般掌握在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以上述规定的金额,但情节严重,生产、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负责人的处罚。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行为者包括自然人、满16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职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者对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行为者主观上不希望发生火灾事故,但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通过消防机构的通知采取纠正措施拒绝执行,知道的。行为者知道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想到会马上产生严重的结果,或者相信可以避免,产生了严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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